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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收購,根據我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首先應到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局)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詳情咨詢當地糧食局),之后再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方能合法收購,否者視為無證照經營。
建庫可根據自己情況建設,租糧庫要有租賃合同,人員要有保管員、質檢員、會計(負責臺賬和報表的填寫并按要求上報糧食局相關數據表格及其他會計類工作)、其他工作人員,員工一律應有聘用合同,設備應根據收購量大小購買,運送要保證糧食衛(wèi)生,跨地區(qū)收購運輸糧食要到收購地糧食局辦理備案手續(xù),其他情況可以咨詢當地糧食局或糧食執(zhí)法、稽查、監(jiān)察大隊。
申報條件:
一、具備一定的經營資金籌措能力,自有資金達到20萬元以上;
二、擁有或者通過租借具有200噸以上的糧食倉儲設施;
三、具有水分測定儀、容重器、天平、磅稱等檢化驗儀器和計量器具。
四、具有相應的糧食檢驗化驗技術人員和保管人員;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辦理材料:
一、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印鑒的《糧食收購資格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營業(yè)執(zhí)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fā)的《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僅限新設企業(yè))復印件;
四、開戶銀行出具的自有資金證明;
五、倉儲設施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出具的檢驗化驗儀器和計量器具合格的證明材料;
七、《檢驗化驗保管人員基本情況表》。
問:如果農民朋友想經營收購糧食,還需要經過糧食部門審批嗎?
答:是的。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省政府《糧食收購管理辦法》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只要入市坐地收購糧食,都必須到糧食局申辦“糧食收購許可證”,取得入市收購糧食的資格。不具備糧食收購資格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業(yè)務的,糧食部門和工商部門將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并處以相應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申辦《糧食收購許可證》到哪里去辦理?
答:在哪里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要看糧食經營者是在哪里辦理的工商登記。在哪一級工商局注冊登記的糧食經營者,就到哪一級的糧食局去辦理。在縣工商局登記的,到縣糧食局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在市工商局登記的,就到市糧食局去辦理。
法定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04年5月國務院令第407號,2013年7月國務院令第638號修正)第九條:“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辦理登機的經營者,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具體條件的申請者作出許可決定并公示。”